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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6.09.20.交路八十六字第006524號函
公(發)布日: 086.09.20
要  旨:
  有關裝載整體物行駛高速公路,遭警方同時、同地舉發超長、超寬及未
  申請臨時通行證等三件違規,得否併案裁罰疑義乙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處函為○○通運有限公司所有營業曳引車裝載整體物行駛
        高速公路,遭警方同時、同地舉發超長、超寬及未申請臨時通行
        證等三件違規,得否併案裁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八六交一字第二七三三四號函。
    二、查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係對汽車行駛高速公路裝載非
        整體物品所為之規範,而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係對整體物品所為
        之規定,故本案曳引車裝載既為整體物品之橋樑,當無上開規則
        第十八條之適用,而應依前開規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惟該汽車既未依規定申請臨時通行證,顯有違高速公路交通管
        制之規定。
    三、然有關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有違管制之違規行為,究應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三十條或三十三條處罰乙節,本部
        已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交路八十六字第00五一五六號函有
        所規定,故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但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至第八款所稱行為情事者,仍應依條例
        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舉發處罰汽車所有人」之原則,本案並無併
        罰之疑義,而應依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罰汽車所
        有人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乙次,惟如可歸責汽車駕駛人時,同條第
        三項亦有處罰規定,故本案汽車駕人究應否受罰,仍視具體事實
        認定之。(交通部86.09.20. 交路八十六字第00六五二四號函
        )

規範基礎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九、市區雙層公車。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護衛
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
緊急任務之機車與依第二條之一規定進入與行駛之大型重型機車,或經核
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
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
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
第二十條
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
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二、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配
    戴安全帽,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
三、全天開亮頭燈。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除
前項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不得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不得附載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