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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7.12.08.交路八十七字第052458號函
公(發)布日: 087.12.08
要  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處理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適用疑
  義案。
本  文:
  主旨:貴廳函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刑事
        訴訟法之規定」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警交字第一二六七三八號函。
    二、本案貴廳建議舉發機關對於拒收或退件等案件逕移由裁罰機關辦
        理公示送達,可簡化作業程序及縮短時程乙節,查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逕行舉發者,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故貴廳建議舉發與裁決
        有前後程序之分,需俟舉發單產生法律效力後,方可依法續為裁
        決,故貴廳建議恐生適法疑義,同時與前開細則規定亦有未合,
        礙難同意。(交通部87.12.08. 交路八十七字第0五二四五八號
        函)

規範基礎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五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第十一條
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
下簡稱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
    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
    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
    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
    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
二、非當場舉發案件或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舉發
    機關應另行送達之。
三、駕駛人或行為人未滿十四歲者,應於通知單上另行查填其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並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
四、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或其
    指定之主要駕駛人姓名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
    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但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
    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五、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之行為,有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所列得
    逕行舉發之情形者,應記明其車輛違規地點、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
    辨明之資料,以其營運機構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舉發時,應告知
駕駛人或行為人之違規行為及違反之法規。對於依規定須責令改正、禁止
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補換牌照、駕照等事項,應當場告知
該駕駛人或同車之汽車所有人,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項或事件情節及處理
意見,供裁決參考。
當場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除有駕駛人或行為人未滿十四歲之情形
外,如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使用電腦列印通知單
時,得僅列印違反駕駛人或行為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