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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內政部警政署87.06.11.八七警署交字第48985號函
公(發)布日: 087.06.11
要  旨:
  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違規人當場拒絕簽收通知單時,執勤員警
  應注意事項
本  文:
  主旨: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違規人當場拒絕簽收通知單時,執
        勤員警應注意事項,如說明二、三,請轉知所屬參處。
  說明:
    一、依交通部八十七年六月三日交路字第00四四四三號函(影本如
        附件)辦理。
    二、邇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違規人當場拒絕簽收通知單,執勤
        警員未記明其事由,多僅註記「拒收」或「拒簽收」,而未告知
        應到案日期、處所、違規事實及違反法條,致違規人不知應案日
        期、處所、繳納期限等。
    三、前項在實務上雖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
        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拒絕簽章者,並記明其事由,視
        為已收受(通知單),惟事實上其應到案處所及日期,如舉發當
        場並未告知違規人時,違規人確屬無從知悉處罰內容並依限期到
        案,請轉知各執勤員警,遇有本案拒簽情形時,應告知其應案日
        期、處所、繳納期限等事項,並於通知單「移送聯」記明上述事
        由已告知情形,以保障違規人權益,並利裁罰人員參考。
    四、正本函送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臺北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國道
        公路警察局,航空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各國家公園警察
        隊,福建省金門、連江縣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87.06.11. 八
        七警署交字第四八九八五號函)

規範基礎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十一條
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
下簡稱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
    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
    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
    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
    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
二、非當場舉發案件或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舉發
    機關應另行送達之。
三、駕駛人或行為人未滿十四歲者,應於通知單上另行查填其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並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
四、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或其
    指定之主要駕駛人姓名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
    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但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
    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五、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之行為,有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所列得
    逕行舉發之情形者,應記明其車輛違規地點、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
    辨明之資料,以其營運機構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舉發時,應告知
駕駛人或行為人之違規行為及違反之法規。對於依規定須責令改正、禁止
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補換牌照、駕照等事項,應當場告知
該駕駛人或同車之汽車所有人,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項或事件情節及處理
意見,供裁決參考。
當場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除有駕駛人或行為人未滿十四歲之情形
外,如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使用電腦列印通知單
時,得僅列印違反駕駛人或行為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