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7.05.12.交路八十七字第023461號函
公(發)布日: 087.05.12
要  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之「逾期不
  到案或不告知違規駕駛人時,是否應歸責處罰該汽車所有人」乙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處函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
        二十四條之「逾期不到案或不告知違規駕駛人時,是否應歸責處
        罰該汽車所有人」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交二字第一七0七八號函。
    二、查本案本部前經轉據法務部意見(法務部八十七年三月四日法律
        決字第0000九七號函),已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交路字第
        一七一六二號函將「逾期不到案或不告知違規駕駛人時,應歸責
        處罰該汽車所有人」之理由充分敘明,故彰化地方法院類似案例
        之裁定,宜視為個案處理。
    三、另案若汽車所有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應如何認定受處分人
        乙節,請會同臺北市、高雄市公路監理機關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報
        部憑辦;至於公路局建議設置自動測速照相設備時應以拍攝汽車
        及駕駛人正面照片為舉發之佐證,以利違規駕駛人之認定乙節,
        當轉請內政部警政署卓處。(交通部87.05.12. 交路八十七字第
        0二三四六一號函)

規範基礎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二十四條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得洩漏檢舉
人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