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6.06.06.交路八十六字第003984號函
公(發)布日: 086.06.06
要  旨:
  關於員警取締貨車違規案件,是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
  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分別移送車籍駕籍地管轄機關裁
  處疑義乙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員警取締貨車違規案件,是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分別移送
        車籍駕籍地管轄機關裁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警交字第三七五一0號函。
    二、查本案滋生疑義係因同一「貨物裝載超過核定之總重量」之違規
        行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卻有二種不同之處罰規定且輕重、
        對象有別:其一係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罰汽車駕駛人且移送駕
        籍地列管、其二為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汽車所有人並移車籍
        地列管,唯本「從一重處斷」之法理原則,及本次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及三十條為釐清裝載行駛權責之修法旨意及
        規定,有關「貨車行駛高速公路,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
        之處罰,應依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汽車所有人並移車籍地列
        管辦理。
    三、惟為免生疑義,本部當儘速檢討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第十八條相
        關規定,俾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修法意旨。(交通部86.0
        6.06. 交路八十六字第00三九八四號函)

規範基礎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二十六條
舉發慢車、行人及道路障礙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由行為地警察
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