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停車票券等憑證、帳冊等之保存年限疑義乙案
主旨:貴部轉據臺北市審計處為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停車票券等 憑證、帳冊等之保存年限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臺審部覆字第九00三八五號函。 二、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七十七條之 規定,係針對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有關資料、簿冊等保 存年限之規定,惟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停車票券等原始憑證, 尚難認定係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有關資料,故該憑證如其 他法令已有保存年限規定,自應從其規定辦理。(交通部90.08. 31. 交路九十字第0五三0五一號函)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通知單、裁決書等有關文書之格式、及應登 記、列管之各項簿冊等,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另定之。 前項通知單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統籌印製、統一編號後分發使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