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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7.06.02.交路八十七字第027599號函
公(發)布日: 087.06.02
要  旨:
  請准予增設制式規格指示標誌乙案
本  文:
  主旨:貴校函請准予新莊市中正路段(臺一甲線)及新闢中山路段(二
        省道)增設制式規格指示標誌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輔校總字第一一四六號函。
    二、有關貴校擬申請於新莊市中正路段(臺一甲線)及新闢中山路段
        (二省道)增設制式規格指示標誌乙節,查道路交道標誌、標線
        、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
        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旅及促進交通安全。依據用路
        人多係以路名及地名為行駛路線規劃依據之習慣,故「道路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九條僅就地名標誌
        、路名標誌作一規範,另為避免相關公、私立學校機關等重大旅
        次集中之公共場所(如醫院、觀光飯店等)均要求比照申請設置
        指示標誌而流於浮濫,致影響其他標誌原有之功能,干擾用路人
        辨識,有關公共場所位置之指示宜由公共場所提供所在地點位置
        地圖指引資料,供來訪者參考應用,不宜以設立個別交通指示標
        誌之方式指引。
    三、另貴校如有需要於學校臨近道路旁設立指引宣傳看板,可依廣告
        物管理辦法規定,逕向當地建管機關申請設立樹立廣告方式辦理
        。(交通部 87.06.02.交路八十七字第0二七五九九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九十五條
地名標誌「指 21」、「指21﹒1」,用以指示行車到達之行政區或其它地
點。設於進入該地點之交界處至交界處前後五十公尺之間,若無明確之交
界處,則設於適當處所。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行政區之地名應加註行政區名稱,如縣、市
、鄉、鎮、區、村、里等,並得於牌面左方或上方增加代表該行政區特色
之圖案,該圖案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定之。高山地區得加裝標
高附牌。
第九十九條
路名標誌「指 25」、「指25﹒1」,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
路口之適當處。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一致。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
該道路屬公路系統者,應於本標誌加繪該公路之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
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