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條 地名標誌「指 21」、「指21﹒1」,用以指示行車到達之行政區或其它地
點。設於進入該地點之交界處至交界處前後五十公尺之間,若無明確之交
界處,則設於適當處所。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行政區之地名應加註行政區名稱,如縣、市
、鄉、鎮、區、村、里等,並得於牌面左方或上方增加代表該行政區特色
之圖案,該圖案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定之。高山地區得加裝標
高附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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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 路名標誌「指 25」、「指25﹒1」,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
路口之適當處。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一致。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
該道路屬公路系統者,應於本標誌加繪該公路之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
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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