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0.07.02.交路九十字第040253號函
公(發)布日: 090.07.02
要  旨:
  汽、機車格位時段性彈性共用停放適法性乙案
本  文:
  主旨:貴局函為汽、機車格位時段性彈性共用停放適法性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六月四日北市交停字第九0二二二四六二00號函
        。
    二、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九十條有關車輛停放線
        之規定,並無汽、機車格位彈性共用停放之標線規定,故如擬實
        施汽、機車格位時段性彈性共用停放之措施,恐涉及前開設置規
        則相關條文修正事宜。
    三、另本案據貴局來函說明其可行性及實務管理層面尚牽涉甚廣,且
        貴局停車管理處於五月七日邀集相關學者、單位召開之研商會議
        ,亦有「汽、機車格位混用執行困難且有適法性之爭議,建議暫
        不宜實施」之結論,故本案請貴局審慎考量實務可行後再酌。(
        交通部90.07.02. 交路九十字第0四0二五三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九十條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
本標線之線型為白實線,線寬十公分。但機車停放線劃設於非車道上者,
得採用線寬五公分。
小型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路邊大型客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除平行停車外,其寬度應在三點三公尺以上,其
地面應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專用性停車位(停靠區),其寬度、長度、專用車種及適用時機由主管機
關視實際需要設置,其地面應加繪白色專用車輛標字或圖案,並得配合設
置標誌告示。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