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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路政司77.03.25.路臺監字第02826號函
公(發)布日: 077.03.25
要  旨:
  對逾期檢驗之汽車,應依法查扣其牌照
本  文:
  主旨:貴會建議:對逾期檢驗之汽車,應依法查扣其牌照一案,該項汽
        車如逾期一個月以上者,自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
        條規定吊扣其牌照,其不繳送牌照者,則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至「由公
        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並追繳之」為止。
  說明:
    一、復貴會年月日北市計客字第一六二號函。
    二、至於建議恢復註銷牌照處分乙節,本司已以年月日路臺監字第一
        0九二三號函復貴會,已錄案留供下次修正該條例時參考在案。
        (交通部路政司77.03.
     25. 路臺監字第0二八二六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七條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
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
者,吊扣其牌照。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六十一條
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十八期,除最
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核准後應即繳納
第一期罰鍰金額。
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
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
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