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逾期檢驗之汽車,應依法查扣其牌照
主旨:貴會建議:對逾期檢驗之汽車,應依法查扣其牌照一案,該項汽 車如逾期一個月以上者,自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 條規定吊扣其牌照,其不繳送牌照者,則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至「由公 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並追繳之」為止。 說明: 一、復貴會年月日北市計客字第一六二號函。 二、至於建議恢復註銷牌照處分乙節,本司已以年月日路臺監字第一 0九二三號函復貴會,已錄案留供下次修正該條例時參考在案。 (交通部路政司77.03. 25. 路臺監字第0二八二六號函)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 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 者,吊扣其牌照。
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十八期,除最 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核准後應即繳納 第一期罰鍰金額。 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 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 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