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灣省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罰之業務,本部委 任貴局辦理
主旨:有關臺灣省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罰之業務, 本部委任貴局辦理,請查照。 說明:查「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第二條條文 修正案,業經本部及財政部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以交路發字第 八九七0號及臺財保第0八九0七五一三0二號令會銜發布修正 ,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因現行實務有關汽車所有人違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罰之業務,在臺灣省係由貴局各區監理 所、站辦理,故為期符合實務執行,爰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 前開修正條文委任貴局辦理臺灣省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事件裁罰之業務。(交通部90.01.17. 交路九十字第000 六二五號函)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事件裁罰之業務。 前項受委任機關為執行委任業務,得設置專責之裁決機構或單位辦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