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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7.01.17.交路八十七八七0一一一0三號函
公(發)布日: 087.01.17
要  旨:
  有關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罰鍰收入,擬比照現行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之罰鍰分配方式辦理案
本  文:
  主旨:有關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罰鍰收入,擬比照現
        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之罰鍰分配方式辦理一案,謹請鑒核
        。
  說明:
    一、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汽車所有人未依法投
        保強制險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
        管機關依情節處罰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未投保汽
        車肇事者,罰鍰並加倍處分(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
        ),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該罰鍰繳納處理程序及繳納機
        構,係由本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惟對於該罰鍰收入應如何統籌分配,於該法中並未規定。
    二、本案經本部會同財政部、內政部警政署及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結
        果,依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罰鍰既係由公路主管機關處
        罰,且依該法施行細則草案第十九條規定,未來之稽查方式係在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於通知單中附註有無保險證。故
        其裁決、處罰程序,以與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同之
        舉發、裁決程序,在處理上最為簡單方便。
    三、故有關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罰鍰收入,擬請同
        意比照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罰鍰分配方式辦理,即
        :於一般道路舉發者,全部歸車籍列管所在之省、市地方政府;
        於高速公路舉發者,收入悉歸中央,但對省市代辦裁罰作業,則
        給予按罰鍰收入百分之四十之補助費。(交通部87.01.17. 交路
        八十七八七0一一一0三號函)

規範基礎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結構如下:
一、預期損失。
二、保險人之業務費用。
三、安定基金。
四、特別補償基金之分擔額。
五、費率精算、研究發展、查詢服務、資訊傳輸等健全本保險之費用。
前項各款之比率、金額及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
告之。
第四十五條
本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擬訂,提經社會公正人士
組成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之。
前項費率擬訂工作,得委託適當專業機構辦理。
保險費率之訂定,以兼採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為原則。但得視社會實際情
形擇一採用之。
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發布之保險費率
計收保險費。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訊之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