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停車遭他車撞擊致生事故,不服監理處依警察機關通報查證後,依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舉發乙案
主旨:關於 貴局函為 貴市民曾君違規停車遭他車撞擊致生事故,不 服臺北市監理處依警察機關通報查證後,依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舉發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北市交三字第八八二三四九九四0 0號函。 二、本案高雄市建設局所提:「......若僅係違規停車而非肇事之因 ,則依同法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舉發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 意見,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立法文義者, 尚屬允妥,請參考,惟本案仍請貴局自本權責就所涉事實卓處。 (交通部88.10.05. 交路八十八字第00八八七二號函)
本保險之保險費結構如下: 一、預期損失。 二、保險人之業務費用。 三、安定基金。 四、特別補償基金之分擔額。 五、費率精算、研究發展、查詢服務、資訊傳輸等健全本保險之費用。 前項各款之比率、金額及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 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