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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9.06.21.交路八十九字第006206號函
公(發)布日: 089.06.21
要  旨:
  有關「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及裁決書其機關全銜以實際
  為處分之監理所、站名義印製是否妥適乙案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局「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及裁決書其機關
        全銜以實際為處分之監理所、站名義印製是否妥適乙案,請依說
        明查照辦理。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八八)路監交字第八八五四六五五號
        函。
    二、查汽車所有人未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者,依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係由公路監理機關舉發
        ,故由貴局各區監理所、站印製「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
        通知單,應無疑義。
    三、有關裁決書之機關全銜應如何印製乙節,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
        辦法」第二條雖規定: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專責辦理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之裁決機構或單位,但現
        行由貴局管轄之臺灣省汽車所有人其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
        事件之裁罰,均係由貴局各區監理所、站辦理,故為期符合實務
        執行與法理,同時賡續現行裁罰作業,本部授權貴局為前開保險
        法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並請貴局依上開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
        視需要設置專責裁決機構或單位辦理。故本案有關裁決書之機關
        全銜,究以貴局或由貴局授權各區監理所、站以該機關名義印製
        裁決書,宜請貴局視業務需要,自行核處。
    四、另因即將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
        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故有關本部授權貴局
        為上開保險法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乙節,本部將於九十年一月一
        日前儘速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明
        訂授權規定,俾資妥適。(交通部 89.06.21.交路八十九字第0
        0六二0六號函)

規範基礎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結構如下:
一、預期損失。
二、保險人之業務費用。
三、安定基金。
四、特別補償基金之分擔額。
五、費率精算、研究發展、查詢服務、資訊傳輸等健全本保險之費用。
前項各款之比率、金額及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
告之。
第四十五條
本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擬訂,提經社會公正人士
組成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之。
前項費率擬訂工作,得委託適當專業機構辦理。
保險費率之訂定,以兼採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為原則。但得視社會實際情
形擇一採用之。
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發布之保險費率
計收保險費。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訊之查詢服務。
2. (廢)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
第二條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事件裁罰之業務。
前項受委任機關為執行委任業務,得設置專責之裁決機構或單位辦理。
3. 行政程序法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及管轄權不得隨意設定或變更)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
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
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
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