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之舉發比照安全帽取締等相關事宜乙案
主旨:關於貴局建議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之舉發比照安全帽關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臺財保第八七0五三三四六;兼 復貴局八十七年七月九日北市交四字第八七二二五四五函。 二、貴局鑑於現行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並無連續舉發之規定所有 人遇監、警機關當日攔檢數次且均未出示保險證,嗣經機關查驗 確屬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者,建議可比照取締安,當日僅歸責 一次乙節,經本部轉據財政部函復同意依前揭,請轉知所屬公路 監理機關照辦。 三、另逕行舉發之交通違規安件亦經該部前揭函復同意該等案件察機 關於執行交通勤務所為之稽查舉發案件,其若經公路監係未依規 定納保者,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予以舉發並無 疑義,併此說明。(交通部87.08.17. 交路八十七字第0三九二 一九號函)
本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擬訂,提經社會公正人士 組成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之。 前項費率擬訂工作,得委託適當專業機構辦理。 保險費率之訂定,以兼採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為原則。但得視社會實際情 形擇一採用之。 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發布之保險費率 計收保險費。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訊之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