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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高雄市監理處78.10.07.高市監二字第37606號函
公(發)布日: 078.10.07
本  文:
  主旨:臺端申請延期審驗駕照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復七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申請書。
        答覆事項: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職業汽車駕駛
        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
        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又依「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駕駛人因出國....
        ..;不能按時審驗者,得於回國六個月內持原照及有關證明向當
        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
    二、經查  臺端駕照應審日期為七十八年九月二日,由於臺端現航行
        於國外,不克辦理駕照審驗。依該處罰條例之規定,屆滿審驗日
        期一年內,除予罰鍰外可辦理補審驗,故  臺端可於七十九年九
        月二日以前辦理補審驗。如無法在屆滿審驗日期一年內辦理補審
        驗,依上項法條規定,可於回國後六個月內持原照及有關證明向
        本處申請審驗。
    三、又  臺端所持駕照有效日期為八十二年九月二日,因而除駕照審
        驗外,請於駕照有效期滿時再行辦理換照。(高雄市監理處78.1
        0.07. 高市監二字第三七六0六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六條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新臺幣三百元
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前項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
駕駛執照。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五十四條
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三年審驗一次,並於
審驗日期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審驗時並應檢附經第六
十四條規定體格檢查合格證明。審驗不合格者,扣繳其駕駛執照,俟審驗
合格後發還之。但年滿六十歲職業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審驗時,應檢附經
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合格證明,並應每年審驗一次。
駕駛人因患病、出國、服兵役、駕照被吊扣、羈押、服刑或受保安、感訓
處分之執行,不能按時審驗者,得於病癒、回國、退役、駕照吊扣期滿、
撤銷羈押、出獄或保安、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六個月內持原照及有關證明向
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
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但在未換發普通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