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0.03.29.交路九十字第028474號函
公(發)布日: 090.03.29
要  旨:
  建議修正「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本  文:
  主旨:貴會建議修正「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對已立案之駕訓班申請縮減教練場面積者,得由該班檢具有關
        文件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審查後核轉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免再會同相關單位勘驗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年二月一日(九十)駕教永字第四五七號函。
    二、本案經函詢北、高二市公路主管機關、金門縣公路監理所及本部
        中部辦公室、公路局等單位意見審慎研議,查已立案駕訓班申請
        縮減教練場面積,有涉及使用地目、地號、地形之異動及水土保
        持、環保等情形,均屬各該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另駕訓班教練場
        用地縮減,亦或有影響各項實體科目、交通管制設備及電動設備
        之配置情形,是否符合規定,均有重新勘驗之必要,故本案仍以
        維持現行規定方式辦理為宜,至會勘單位及會勘項目,則由該管
        公路監理機關視個案異動情形而定。(交通部90.03.29. 交路九
        十字第0二八四七四號函)

規範基礎

1.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八條
已立案之駕訓班,有下列變動事項時,應檢具有關文件(如附件二)報當
地公路監理機關審查勘驗合格後核轉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一、負責人、班主任、副主任、講師、教練之增置或變更。但講師及教練
    之變更,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審核合格後,逕行准予變更。
二、班址變更、班舍遷移或設班用地擴增、縮減。但因門牌整編致班址變
    更者,得檢具異動申請書、立案證書及戶政事務所門牌改編證明書提
    出申請。
三、班名變更。
四、增減教練車及招生人數。但教練車之變更未涉及招生人數增減時,由
    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審核合格後,逕行准予變更。
五、換發、補發立案證書。
六、訓練班別變更。
七、停止或恢復招生或自請廢止立案證書結束班務。
八、班舍建築物或教練場地設施之變更。
九、組織章程變更。
十、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申請變更登記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應會同相關單位實施勘驗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