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駕訓班申請免予變更班址並沿用原教育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班舍及 新增教室等建築物乙案
主旨:有關彰化縣私立培英駕訓班申請免予變更班址並沿用原教育主管 機關核准使用之班舍及新增教室等建築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八八)路監交字第八八三九三0九 號函。 二、查「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駕 訓班之班舍建築物、停車場與教練場分離或間隔兩地設置者,僅 限於同一公路監理機關管轄區域之同「直轄市」、縣(市)同一 或相鄰鄉(鎮、市、區)設置乙處。其立法意旨乃為方便學員學 科上課,以改善駕訓班經營環境,提昇駕駛訓練品質,並免流於 浮濫,增加管理困難。本項規定之「分離設置乙處」應包含教練 場與班舍建築物完全分離或教練場與班舍建築物原為整體規劃冉 行增設班舍建築物之情形,如分離設置班舍建築物後,原有之班 舍建築物即不得再行使用,即無法達到方便學員學科上課之立法 目的。 三、至本案培英駕訓班原使用之班舍建築物,既經貴局臺中區監理所 、彰化監理站查明係為原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時即准予使用至 今者,應無得否繼續使用之問題;另該班是否變更班址,請逕依 該班申請事項本於權責核處。(交通部88.09.27. 交路八十八字 第0四八九0四號函)
駕訓班之教練場地面積應符合規定,其標準如附件三。 前項所列教練場面積,均不含班舍建築物及停車場所占面積。 駕訓班用地應做適當規劃配置,其班舍建築物、停車場與教練場分離或間 隔兩地設置者,僅限於同一公路監理機關管轄區域之同「直轄市」、縣( 市)同一或相鄰鄉(鎮、市、區)設置乙處。 第二項分離或間隔兩地設置之班舍建築物及停車場不得兼作術科訓練場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