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訓班因設班用地縮減,致教練場面積未達規定標準,在未補足教練場 面積前,可否准予繼續招生乙案
主旨:所報臺南縣私立來來駕訓班因設班用地縮減,致教練場面積未達 規定標準,在未補足教練場面積前,可否准予繼續招生乙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八九)路監交字第八九二八五三四號 函。 二、查「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駕訓班之教練場地面積應符合規定,其標準如附件三。」本案來 來駕訓班既因設班用地縮減致教練場面積未達規定標準,請貴局 本於權責按有關規定辦理。另依來函附件顯示該班用地總面積仍 達七、一九三平方公尺,已達駕訓班用地最低標準六、六00平 方公尺之需求,請貴局督導當地監理所、站協助業者改善該班之 規劃配置,以符規定,並維其權益。(交通部89.07.18. 交路八 十九字第0四五三九四號函)
駕訓班之教練場地面積應符合規定,其標準如附件三。 前項所列教練場面積,均不含班舍建築物及停車場所占面積。 駕訓班用地應做適當規劃配置,其班舍建築物、停車場與教練場分離或間 隔兩地設置者,僅限於同一公路監理機關管轄區域之同「直轄市」、縣( 市)同一或相鄰鄉(鎮、市、區)設置乙處。 第二項分離或間隔兩地設置之班舍建築物及停車場不得兼作術科訓練場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