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結車訓練場之場地規劃實體科目標準規格疑義乙案
主旨:關於貴局函為聯結車訓練場之場地規劃實體科目標準規格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前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八八交四字第二0六九 四號轉貴局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八)路監牌字第八八一七 六一五號函。 二、關於貴局函為現行聯結車考驗科目與「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實體科目設備表之規定不符,建議修 正刪除上揭辦法附件四將聯結車班之實體科目「二、平行路邊停 車」刪除,以配合聯結車考驗乙節,本部原則同意前臺灣省交通 處所提「查『平行路邊停車』係駕駛人行車途中實務需要之停車 動作,故駕訓班必須具備該科目以訓練學員,訓練與考驗不同, 不宜因該科目未納入考驗而不作訓練,有違駕駛教學訓練之意旨 」之意見,故民營駕駛人訓練機構設置聯結車訓練場之實體科目 ,仍請依規定辦理。(交通部 88.08.16.交路八十八字第00七 二五五號函)
訓練場內應備有各種模擬道路之實體科目、交通管制設備及電動扣分設備 等,實體科目設備表如附件四。 各實體科目均應依照交通部頒訂之考驗科目規格標準設置,並具備相關之 號誌、標誌及標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