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駕訓班用地於八十年二月十五日「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發布施行前被徵收,面積不足四千五百平方公尺核處疑義乙案
主旨:貴處函為駕訓班用地於八十年二月十五日「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 機構管理辦法」發布施行前被徵收,面積不足四千五百平方公尺 核處疑義乙案,同意貴處意見應依上揭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及有 關規定辦理,復請查照。 說明:復貴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交一字第五二四五三號函辦理。(交通 部85.11.15. 交路字第0四八九一七號函)
小型車駕訓班教練場面積,因被徵收致未達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標準者, 其教練車數及招生人數按實際面積核減之。但其面積未達四千五百平方公 尺以上者,不得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