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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78.09.20.交路字第026492號函
公(發)布日: 078.09.20
要  旨:
  雲林縣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建議小客車租賃車輛違規應按往例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辦理
本  文:
  主旨:有關雲林縣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建議小客車租賃車輛違規應
        按往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辦理一案,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立法委員張平沼78.08.28. 函請雲林縣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
        公會78.08.18. 雲汽客租業字第四0號函辦理。
    二、有關小客車租賃業者,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條、第一百
        零一條規定,將出租車輛交付租車人使用,租車人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如經查明係應歸責於車輛駕駛人者,同意業者得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檢具汽車出租單影本
        到案,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住址,具結後據以取回被扣「代保
        管物件」。(交通部 78.09.20.交路字第0二六四九二號函)

規範基礎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一百條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及小貨車租賃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租車人自行駕駛者,應領有有效之本國駕駛執照或國際駕駛執照。
二、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租車人如須僱用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
    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出租於外籍旅客者,並由熟諳外國語
    言之優良駕駛人代為駕駛。小貨車租賃業之營業車輛應由租車人自行
    駕駛使用,不得由出租人代僱駕駛人。
三、驗明租車人駕駛執照內所載駕駛人姓名、住址、駕駛執照號碼及准駕
    車車類相符後,始得填製汽車出租單連同出租車輛交付租車人。小客
    車租賃業應承租人之請求代僱駕駛人時,並須驗明承租人之身分證件
    連同代僱駕駛人駕駛執照加以登記。
四、供租賃車輛於出租前應實施檢修,保持良好狀態,且應投保強制汽車
    責任險並得投保車體損失保險、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或旅客責任保險,
    未投保時,出租人應告知租車人,並載明於出租單。
五、應備置汽車出租紀錄簿詳細記載租賃情況,並至少保存兩年。
六、應明示承租人隨身攜帶汽車出租單及行車執照以備查驗。但租賃期間
    一年以上之承租人得免隨車攜帶汽車出租單。
七、交付出租汽車時,應與承租汽車駕駛員一併檢驗該車輛,並簽證確認
    車輛安全配備齊全及車況良好。
八、不得將供租賃車輛外駛個別攬載旅客、貨物違規營業。
前項第三款之租車人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機關時,應驗明租車人登記
名稱、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及代表人姓名後,始得填製汽車出租單連同出
租車輛交付租車人。
第一百零一條
汽車出租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租車自行駕駛之駕駛人,小客車租賃應承租人之請求代僱之駕駛人及
    承租人之姓名、地址、駕駛執照及身份證件號碼。
二、租車起訖日期、時間、車牌號碼及租車費用。
三、車輛之附屬設備及起租時碼表里程、燃油供應狀況。
四、租賃期間所駕駛車輛違反法令規定或車輛發生失竊、毀損或肇事事故
    之通告及責任承擔。
五、租賃期間車輛中途發生故障,其檢修費用之計算及處理。
六、租車人不得利用所租車輛攬載客貨營業。
汽車出租單應交租車人隨身攜帶,以備查驗。但租賃期間一年以上之租車
人得免隨車攜帶汽車出租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