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汽車貨運行擬申請增加營利事業登記,接受委託辦理監理業務乙案
主旨:關於汽車貨運行擬申請增加營利事業登記,接受委託辦理監理業 務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84.12.04. (八四)交一字第五七0七二號函。 二、查公路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汽車運輸業得接受個別經營者之委託辦 理相關監理業務,其適用之行業僅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並以接受個 人計程車客運業者為限,該汽車貨運業非其適用範圍,礙難照辦 。(交通部85.01.04. 交路(八四)字第0五0二八二號函)
汽車運輸業除經營客、貨運輸外,得接受個別經營者之委託辦理左列業務 : 一、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繳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二、車輛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與其他稅費及違規罰鍰之繳納。 三、汽車責任保險之投保。 四、行車事故之有關事項。 五、購車貸款申請及動產擔保之登記。 六、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汽車運輸業受託辦理前項業務,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載明雙方之權 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其契約範本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