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 受理殘障者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於年 月 日
領取職業小客車駕照,經查於年1月 日至年9月 日止持有普
通駕照期間共記七點,上項記點均非在執業期間行為。領有殘障
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不受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第一、二款之限制,本案是否仍為九十三條第七款規定之限制範
圍,應如何審核疑義,請 核示。
二、本局對本案意見如左:本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三條有關規
定係規範申請者之消極資格要件,而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
人不受該規則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限制,本案既經該
所查明該申請人係持有普通駕照期間違規記點,擬建請同意辦理
。
三、有關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七款規定執行疑義案,經
報奉交通部核復同意照本局建議意見辦理。(公路局 85.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