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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公路局85.02.26.
公(發)布日: 085.02.26
要  旨:
  有關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七款規定略:個人經營計程車客
  運業申請者,最近三年內不得有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
  處分其違規記點為持有普通駕照時之紀錄,是否仍為第九十三條第七款
  規定之限制範圍乙案
本  文:
    一、本案  受理殘障者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於年  月  日
        領取職業小客車駕照,經查於年1月  日至年9月  日止持有普
        通駕照期間共記七點,上項記點均非在執業期間行為。領有殘障
        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不受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第一、二款之限制,本案是否仍為九十三條第七款規定之限制範
        圍,應如何審核疑義,請  核示。
    二、本局對本案意見如左:本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三條有關規
        定係規範申請者之消極資格要件,而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
        人不受該規則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限制,本案既經該
        所查明該申請人係持有普通駕照期間違規記點,擬建請同意辦理
        。
    三、有關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七款規定執行疑義案,經
        報奉交通部核復同意照本局建議意見辦理。(公路局 85.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