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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4.12.19.交路字第048532號函
公(發)布日: 084.12.19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局函請專案同意貴市公共汽車管理之大小型復康巴士不受
        營業區域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四年九月七日北市交三字第三五0六五號函。
    二、基於落實無障礙交通政策,並照顧殘障者福利,各省市公路主管
        機關均原則同意放寬殘障者專用公車之營運區域,故為維汽車運
        輸業營運秩序並兼顧殘障者運輸需求,原則同意參酌高雄市政府
        建設區之建議,依下列方式加以規範:
      (一)設有無障礙設施之公車並可供一般乘客及殘障者共同搭乘者
            ,應依公路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分類營運。
      (二)殘障者專用之公車(只限殘障者搭乘者),該管公路主管機
            關可依公路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協商行駛區域相關公
            路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交通部84.12.19. 交路字第0四八五三二號函)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三十四條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
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
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