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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4.11.22.交路字第047257號函
公(發)布日: 084.11.22
本  文:
  主旨:有關函請釋示臺灣汽車客運公司申請行駛林園─高雄南站線,該
        營運路線通過高雄市區道路之里程超過臺灣省所轄道路,其公路
        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或貴處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八四交一字第四八五00號函。
    二、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條屬汽車運輸業申請核准籌備立
        案規定,與本案現營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新闢營運路線管理機關
        之認定,性質有別。經轉據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函復建議由貴處受
        理為宜。
        核無不妥。本案宜請貴處受理申請,並協調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辦
        理。(交通部84.11.22. 交路字第0四七二五七號函)

規範基礎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四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備具籌備申請書(如附表一),依下列規定,申請核
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
    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
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
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如附表一之一),向該
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