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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4.11.02.交路字第044189號函
公(發)布日: 084.11.02
本  文:
  主旨:有關汎航貨櫃通運公司申請增加營業種類經營國道客運路線案,
        核復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復貴局    北市交三字第 38137號函。
    二、關於業者申請成立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國道客運路線之籌備、立
        案等相關事項,參照本部  交路第498 號函核頒之「中山高速公
        路客運路線初期開放民營作業注意事項」(隨函影附)有關規定
        ,宜由該申請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公路主管機關核發
        營業執照及營運路線許可證(註明本部核准文號),並執行監督
        管理,故本案授請貴局核處辦理。(交通部84.11.02. 交路字第
        0四四一八九號函)中山高速公路客運路線初期開放民營作業注
        意事項
    一、依據公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開放民營之精神及因應經濟自由化政
        策,開放中山高速公路客運民營,以提高中長程城際運輸服務品
        質與服務水準,并整頓高速公路客運營運秩序。
    二、中山高速公路客運路線開放民營,初期以新成立一家民營公司(
        以下簡稱該公司)為限,並優先輔導現有公路汽車及遊覽車客運
        業合組成立之。
    三、該公司主事務所應設於臺灣省境內,其營業執照及營運路線許可
        證由交通部授權臺灣省政府交通處核發,并執行監督管理。
    四、該公司之籌組,應邀集現有全體違規遊覽車業者參加,凡加入者
        ,應具結保證不再經營違規班車。
    五、該公司申請立案新領公路汽車客運車輛牌照,需繳交同樣數量之
        遊覽車牌照換發之。
    六、該公司之場站及車輛標準,應符合政府有關規定。
    七、該公司申請經營路線及設站地點,位於直轄市區部分,應經該市
        公路主管機關同意,並由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負責協調辦理。
    八、該公司應依法按政府之要求,執行特定之政策性任務。
    九、該公司成立之各項要求條件,除遵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并應
        符於本注意事項規定。
    十、該公司經營路線、車輛數、班次等及其他未規定事宜,依照臺灣
        省政府、交通部  首長會商結論(如附件)辦理。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三十六條
汽車運輸業之經營,除偏遠及國防重要路線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經營外,應
開放民營。但國民無力經營時,由政府經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