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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84.09.12.北市交三字第35822號函
公(發)布日: 084.09.12
本  文:
  主旨:貴會建請廢除市議會審核公車費率制度,以維市府公權力及勞工
        消費大眾之權益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北工聯字第0一二號函。
    二、查有關本市公車運價之調整,公路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僅
        規定應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及須經公告後始得實施,至對於
        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前之準備程序及核定時之作業程序,法令並無
        明文規定及限制。另運價調整案屬重大民生案件,事關市民權益
        甚鉅,為求審慎周延及尊重民意,本府依地方自治慣例送請本市
        議會審議已行之有年,今後如何改進審核之效率及客觀公正,將
        繼續徵求各方意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84.09.12. 北市交三字
        第三五八二二號函)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四十二條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
運輸業客、貨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
,不得調整。
前項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四十三條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