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會建請廢除市議會審核公車費率制度,以維市府公權力及勞工 消費大眾之權益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北工聯字第0一二號函。 二、查有關本市公車運價之調整,公路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僅 規定應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及須經公告後始得實施,至對於 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前之準備程序及核定時之作業程序,法令並無 明文規定及限制。另運價調整案屬重大民生案件,事關市民權益 甚鉅,為求審慎周延及尊重民意,本府依地方自治慣例送請本市 議會審議已行之有年,今後如何改進審核之效率及客觀公正,將 繼續徵求各方意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84.09.12. 北市交三字 第三五八二二號函)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 運輸業客、貨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 ,不得調整。 前項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