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財政部核示:未稅車輛使用人違規行駛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翌 日死亡,查獲第三日該車輛移轉過戶予使用人,並繳清欠稅,可 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使用人乙案,請參照財政 部八十三年十二月日臺財稅第八三一六二五六二七號函(如附件 )辦理。(嘉義縣稅捐稽徵處84.08.08. 嘉縣稅消字第八四二二 四八七九號函)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 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 納金。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 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