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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嘉義縣稅捐稽徵處84.08.08.嘉縣稅消字第84224879號函
公(發)布日: 084.08.08
本  文:
  主旨:財政部核示:未稅車輛使用人違規行駛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翌
        日死亡,查獲第三日該車輛移轉過戶予使用人,並繳清欠稅,可
        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使用人乙案,請參照財政
        部八十三年十二月日臺財稅第八三一六二五六二七號函(如附件
        )辦理。(嘉義縣稅捐稽徵處84.08.08. 嘉縣稅消字第八四二二
        四八七九號函)

規範基礎

1. 使用牌照稅法
第二十八條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
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
納金。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
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