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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臺灣省稅務局84.06.21.八四稅一字第8434274號函
公(發)布日: 084.06.21
本  文:
  主旨:財政部核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申報停止使用,逾期
        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行駛公路被查獲者,除查獲當年度之使用
        牌照稅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補稅處罰外,以前年度
        若有欠稅,亦應依法補稅處罰,請查照。
  說明:依據臺灣省政府財政廳交下財政部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臺財稅第
        八四一六二九六五五號函(附影本)辦理。(臺灣省稅務局84.0
        6.21. 八四稅一字第八四三四二七四號函)

規範基礎

1. 使用牌照稅法
第二十八條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
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
納金。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
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