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財政部核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申報停止使用,逾期 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行駛公路被查獲者,除查獲當年度之使用 牌照稅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補稅處罰外,以前年度 若有欠稅,亦應依法補稅處罰,請查照。 說明:依據臺灣省政府財政廳交下財政部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臺財稅第 八四一六二九六五五號函(附影本)辦理。(臺灣省稅務局84.0 6.21. 八四稅一字第八四三四二七四號函)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 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 納金。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 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