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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4.03.31.交路字第018216號函
公(發)布日: 084.03.31
本  文:
  主旨:貴處函有關臺灣省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請釋示「汽
        車運輸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五款但書之規定辦理聯營,延駛
        至鄰近縣(市)行政區域,是否仍以不變更原定票價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八三交一字第六二九八二號函。
    二、按「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五款條文前段規定:市
        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市區以外,以不超過鄰接鄉、鎮、市行
        政區域範圍,並以不變更原定票價為限,係為避免因市區客運路
        線無限制延駛影響同一地區併行之公路汽車客運路線,而造成不
        公平競爭。
    三、另查上開規則同條款後段規定:但依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經相關
        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辦理聯營者,得以鄰接縣(市)行政區域為延
        駛範圍,係因應都會區生活圈擴大,以鄰接鄉、鎮、市行政區域
        為延駛範圍,已無法滿足大眾運輸需求。故經相關公路主管機關
        同意辦理聯營者,得以鄰接縣(市)行政區域為延駛範圍。該路
        線既已納入聯營客運路線,其票價之計付方式,可依同規則第十
        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得不受
        前段不變更原定票價限制。(交通部84.03.31. 交路字第0一八
        二一六號函)

規範基礎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十五條
汽車運輸業與同業或其他運輸業辦理聯運或聯營時,應檢具左列書類圖說
,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變更時亦同。
一、雙方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聯運或聯營之路線或區域及業務範圍。
三、運費計付方式。
四、聯運或聯營契約副本。
五、有關路線或區域圖。
前項規定如同屬汽車運輸業時,應聯合申請之。
第四十二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行駛區域及行駛路線,由核准立案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其路線延長至該直轄市、縣(市)以外時,以不超過鄰接直轄市、縣(市
)行政區域範圍為限。
有前項後段規定情形者,市區汽車客運業應敘明理由,檢同營運路線圖申
請核定。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應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
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