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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嘉義縣稅捐稽徵處84.02.16.嘉縣稅消字第84204240號函
公(發)布日: 084.02.16
本  文:
  主旨:財政部核示:駕駛已註銷牌照之自用小客車於高速公路被查獲,
        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其罰鍰應按當期全年應納稅
        額為準計算,尚不得以扣除當期已納稅額後之餘額作為裁罰標準
        ,請查照。
  說明:依據臺灣省稅務局八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八四稅一字第八四一五六
        六二號函轉財政廳交下財政部八十四年二月七日臺財梲第八四一
        六0五四二一號函辦理。(嘉義縣稅捐稽徵處84.02.16. 嘉縣稅
        消字第八四二0四二四0號函)

規範基礎

1. 使用牌照稅法
第二十八條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
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
納金。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
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