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貴市議會陳議員學聖所提「高速公路不宜貿然開放第二家民 營長途客運」書面質詢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府交三字第八四00一0四二號函。 二、本部為順應自由化潮流,並有效引進良性競爭,提昇客運服務水 準,對於高速公路客運路權將在顧及現有業者經營狀況下,朝向 更自由開放之方式,適度逐步讓有意願且有能力之業者加入經營 。目前除已修正公路法第四十一條送請立法院審議中外,並正積 極研擬高速公路客運路線開放申請經營之實施方式,擬由包括學 者、專家在內之審議委員會,採公平公正之原則審查。對於受理 之申請案,當以經營財力、車輛、合乎規定之站、場設備及其他 相關條件評選最優者核定之。 三、發展大眾運輸為政府既定政策,並期藉由大眾運輸服務品質之提 昇,吸引旅客搭乘,減少小客車旅次產生,對貴市市區交通之改 善,應有相當助益。又目前大眾運輸面臨之最大困難,在於都會 區場站用地取得不易,致衍生新的交通問題。為期大眾運輸得以 正常發展,尚請貴府於規劃新生土地或檢討都市計劃時,宜予規 劃充分之交通場站用地,提供大眾運輸轉運使用,以解決客運場 站覓地不易之困擾。(交通部84.01.27. 交路字第0一二六七七 號函)
公路之同一路線,以由公路汽車客運業一家經營為原則。但其營業車輛、 設備均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或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車輛必須通行其 中部分路段始能連貫其兩端之營運路線時,公路主管關得核准二家以上公 路汽車客運業經營之。 市區汽車客運業,應配合市區人口之比例及大眾運輸需要之營業車輛、設 備,由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一家或二家以上共同經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