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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4.01.27.交路字第012677號函
公(發)布日: 084.01.27
本  文:
  主旨:關於貴市議會陳議員學聖所提「高速公路不宜貿然開放第二家民
        營長途客運」書面質詢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府交三字第八四00一0四二號函。
    二、本部為順應自由化潮流,並有效引進良性競爭,提昇客運服務水
        準,對於高速公路客運路權將在顧及現有業者經營狀況下,朝向
        更自由開放之方式,適度逐步讓有意願且有能力之業者加入經營
        。目前除已修正公路法第四十一條送請立法院審議中外,並正積
        極研擬高速公路客運路線開放申請經營之實施方式,擬由包括學
        者、專家在內之審議委員會,採公平公正之原則審查。對於受理
        之申請案,當以經營財力、車輛、合乎規定之站、場設備及其他
        相關條件評選最優者核定之。
    三、發展大眾運輸為政府既定政策,並期藉由大眾運輸服務品質之提
        昇,吸引旅客搭乘,減少小客車旅次產生,對貴市市區交通之改
        善,應有相當助益。又目前大眾運輸面臨之最大困難,在於都會
        區場站用地取得不易,致衍生新的交通問題。為期大眾運輸得以
        正常發展,尚請貴府於規劃新生土地或檢討都市計劃時,宜予規
        劃充分之交通場站用地,提供大眾運輸轉運使用,以解決客運場
        站覓地不易之困擾。(交通部84.01.27. 交路字第0一二六七七
        號函)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四十一條
公路之同一路線,以由公路汽車客運業一家經營為原則。但其營業車輛、
設備均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或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車輛必須通行其
中部分路段始能連貫其兩端之營運路線時,公路主管關得核准二家以上公
路汽車客運業經營之。
市區汽車客運業,應配合市區人口之比例及大眾運輸需要之營業車輛、設
備,由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一家或二家以上共同經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