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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3.12.19.交路字第049246號函
公(發)布日: 083.12.19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局函請釋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適用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北市交三字第三二一0六號函。
    二、查五0八路聯營公車行駛蘆洲地區,既係經省市雙方多次協調後
        ,分別由省、市各乙家客運業者─三重客運、臺北市公車處共同
        經營,有關調度站設置核准與否屬省市主管權責,仍宜請貴局協
        商有關機關處理。
    三、檢附本部運輸研究所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適用之意
        見,請參考。(交通部83.12.19. 交路字第0四九二四六號函)
        (附件)有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函請釋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四十三條適用疑義之意見                    運輸研究所
    一、現行法規對於市區公車調度站位置應否列入核定路線之規範並無
        明文規定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市區汽車客
        運業如需延長路線至市區以外時,應述明理由,檢同營運路線圖
        ,報請各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行駛。第四十三條規定:
        若延長至市區以外路線,在市區以外需要變更路線或增加設站時
        ,......應依前條規定程序辦理。而營運路線圖所載之起點地名
        及終點地名,均為設置站牌上下客之地點,至於從何處調度站發
        車至起點並未嚴格規範,且不屬於「核定之營運路線」之要件中
        。因此,變更調度站位置不應視同「變更營運路線」,應不需依
        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二、本案由於聯營公車五0八係由北市公車處與三重客運兩家公司共
        同經營,因受限於調度站容量及調度人員之配置,無法共用調度
        站,故由不同的調度站發車。
        由於調度站至起站間之路段並不載客營業,應不至於會造成乘客
        有「一線兩地發車之混淆」。
    三、惟本案應考量北市公車處將該線車輛移至蘆洲站調度,其停車場
        是否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如臺灣省汽車運輸業停車處所設置要
        點),及會不會造成當地交通更加紊亂,有徵詢省交通處意見之
        必要。

規範基礎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四十二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行駛區域及行駛路線,由核准立案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其路線延長至該直轄市、縣(市)以外時,以不超過鄰接直轄市、縣(市
)行政區域範圍為限。
有前項後段規定情形者,市區汽車客運業應敘明理由,檢同營運路線圖申
請核定。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應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
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四十三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已延長至核准立案之直轄市、縣(市)以外之路線,在該
直轄市、縣(市)以外需要變更路線或增加設站,或在該直轄市、縣(市
)內增加銜接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依前條規定程序辦理
。
前項延長至核准立案之直轄市、縣(市)以外之路線,在該直轄市、縣(
市)內變更路線時,應於實施前函知相關公路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