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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財政部83.12.10.臺財稅第831625627號函
公(發)布日: 083.12.10
本  文:
  主旨: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將車輛轉售他人,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手
        續,新所有人(使用人)逾期使用違章被查獲,應以新所有人為
        處罰對象,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廳八十三年十月十三日八三財稅一字第0一三一八五號函
        。
    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三條規定,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均為使
        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本案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將車轉售
        他人,雖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手續,惟該車輛既經查明係新所有人
        逾期使用被查獲,依上開規定應以新所有人(即使用人)為處罰
        對象。(財政部83.12.10. 臺財稅第八三一六二五六二七號函)

規範基礎

1. 使用牌照稅法
第三條
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除依照其他有關
法律,領用證照,並繳納規費外,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
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
前項使用牌照得以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不再核發使用牌照。
使用牌照稅之稽徵,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必要時,得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委託當地交通管理機關,代徵稅款及統一
發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