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將車輛轉售他人,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手 續,新所有人(使用人)逾期使用違章被查獲,應以新所有人為 處罰對象,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廳八十三年十月十三日八三財稅一字第0一三一八五號函 。 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三條規定,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均為使 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本案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將車轉售 他人,雖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手續,惟該車輛既經查明係新所有人 逾期使用被查獲,依上開規定應以新所有人(即使用人)為處罰 對象。(財政部83.12.10. 臺財稅第八三一六二五六二七號函)
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除依照其他有關 法律,領用證照,並繳納規費外,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 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 前項使用牌照得以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不再核發使用牌照。 使用牌照稅之稽徵,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必要時,得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委託當地交通管理機關,代徵稅款及統一 發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