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所報有關臺北客運公司申請現營三峽─新店、新店─五城─臺北 線連接行駛引用條文疑義案,仍請依本部 交路字第0二八八六 二號函核復意見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八三交一字第四二七0三號函。 二、本案臺北客運公司銜接營運之路線,除行經路線變更外,其起迄 點亦已不同,宜視為新闢路線,經核擬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三十八條之轄內路線變更或增加設站有關規定辦理乙節,尚 非妥適。 (交通部83.09.12. 交路字第0三五六一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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