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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3.09.12.交路字第035614號函
公(發)布日: 083.09.12
本  文:
  主旨:所報有關臺北客運公司申請現營三峽─新店、新店─五城─臺北
        線連接行駛引用條文疑義案,仍請依本部  交路字第0二八八六
        二號函核復意見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八三交一字第四二七0三號函。
    二、本案臺北客運公司銜接營運之路線,除行經路線變更外,其起迄
        點亦已不同,宜視為新闢路線,經核擬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三十八條之轄內路線變更或增加設站有關規定辦理乙節,尚
        非妥適。
        (交通部83.09.12. 交路字第0三五六一四號函)

規範基礎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三十八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