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市公車處申請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路線之適法性乙案,核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北市交三字第 35633號函。 二、依據公路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汽車運輸業應於籌備期間 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貴市公車處因於公路法公布前( ) 即已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業務,基於「既得權」之維護意旨,固 可不論,惟今該處欲另籌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自不得再以「既 得權」引用予以擴張解釋,而應依現行法令規定之程序申請。( 交通部82.12.14. 交路字第0四三一九六號函)
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 汽車運輸業應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 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路線許可證後 ,方得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 汽車運輸業經核准籌備後,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時,得報請該 管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延期,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撤銷其核准籌備。其為公 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並應公告重行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