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貴局函詢臺北市聯營自強公車未開啟「冷氣」而收取自強公 車車資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二年八月六日北市交三字第二四四0一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一一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本案自強公車票價之訂定,因係依公路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報 經地方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故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事業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應無 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又貴局在核定有關運價時,考量服務價值、 服務成本等因素,應自已涵蓋服務品質與空調設施之考慮;且貴 局為提升公車業者之服務品質,對空調設備之管理亦有明文規定 ,故函詢監督管理事項,仍請貴局依職權辦理,另為符當事人權 利義務對等之原則,有研訂改進措施之必要時,並請自行研處。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2.11.30. 公壹字第五四三二七號函)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 運輸業客、貨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 ,不得調整。 前項準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