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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2.10.13.交路字第039467號函
公(發)布日: 082.10.13
本  文:
  主旨:所報貴市公車處五0八路延駛至蘆洲是否有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
        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北市交三字第 31940號函。
    二、查本案所報情形,與貴局  北市交三字第27501 號函補陳說明貴
        市公車處申請臺北─永和線五路公車延駛至中和市之法令適用疑
        義乙案雷同,再查該案本部業以    交路  字第36496 號函明示
        在案(諒達),請參辦。
    三、另為應都會區實際旅運需要,本部有擬將修正汽車運輸管理規則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為「延長行駛至市區以外,以不跨越鄰
        接二個鄉、鎮、市行政區域範圍,並以不變更票價為限」之議,
        貴局若對前述修正條文內容有補充意見,請於文到一週內惠示卓
        見,俾便核參。(交通部82.10.13. 交路字第0三九四六七號函
        )

規範基礎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四十二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行駛區域及行駛路線,由核准立案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其路線延長至該直轄市、縣(市)以外時,以不超過鄰接直轄市、縣(市
)行政區域範圍為限。
有前項後段規定情形者,市區汽車客運業應敘明理由,檢同營運路線圖申
請核定。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應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
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