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所報貴市公車處五0八路延駛至蘆洲是否有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 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北市交三字第 31940號函。 二、查本案所報情形,與貴局 北市交三字第27501 號函補陳說明貴 市公車處申請臺北─永和線五路公車延駛至中和市之法令適用疑 義乙案雷同,再查該案本部業以 交路 字第36496 號函明示 在案(諒達),請參辦。 三、另為應都會區實際旅運需要,本部有擬將修正汽車運輸管理規則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為「延長行駛至市區以外,以不跨越鄰 接二個鄉、鎮、市行政區域範圍,並以不變更票價為限」之議, 貴局若對前述修正條文內容有補充意見,請於文到一週內惠示卓 見,俾便核參。(交通部82.10.13. 交路字第0三九四六七號函 )
市區汽車客運業行駛區域及行駛路線,由核准立案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其路線延長至該直轄市、縣(市)以外時,以不超過鄰接直轄市、縣(市 )行政區域範圍為限。 有前項後段規定情形者,市區汽車客運業應敘明理由,檢同營運路線圖申 請核定。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應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 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