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貴局補陳說明貴市公共汽車管理處申請臺北─永和線五路公 車延駛至中和市之相關法令適用意見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二年九月七日北市交三字第二七五0一號函。 二、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市區汽車 客運業延長行駛至市區以外,以不超過鄰接鄉、鎮、市行政區域 範圍,並以不變更原定票價為限」意旨,應以鄰接之鄉、鎮、市 「一個」行政區域為範圍,似不宜延長行駛第一個鄉、鎮、市行 政區域後,再延駛至其它鄰接之鄉、鎮、市行政區域,故本案與 前開規定不盡符合。(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廿四日交路 第三二七 三三號函諒悉)。 三、查「永和」與「中和」雖於六十六年已劃為臺北市市區汽車客運 業聯營區域,惟有關市區汽車客運業申請延長路線至市區以外時 之核定事宜,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仍應依照「汽車運輸業管 理規則」第四十二、四十三條等相關規定審核辦理。 四、為應都會區實際旅運需要,本部雖已有修正前開規則第四十二條 第一項第五款為「延長行駛至市區以外,以不跨越鄰接二個鄉、 鎮、市行政區域範圍,並以不變更原定票價為限」之議,惟應俟 依法定程序修正發布施行後,始得有其適用。(交通部82.1 0.04. 交路字第0三六四九六號函)
市區汽車客運業行駛區域及行駛路線,由核准立案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其路線延長至該直轄市、縣(市)以外時,以不超過鄰接直轄市、縣(市 )行政區域範圍為限。 有前項後段規定情形者,市區汽車客運業應敘明理由,檢同營運路線圖申 請核定。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應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 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