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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2.08.10.環署空字第39416號函
公(發)布日: 082.08.10
本  文:
  主旨:有關「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五條中「到案接受
        裁決處罰者」之疑義,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    八二環二字第三四一0九號函。
    二、「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五條中所謂「到案接受
        裁決處罰者」,係指違規人依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
        通知書,所指定之應到案時間、應到案地點接受裁決開具處分書
        而言。
    三、至於繳交罰款應為收取處分書後,再依處分書所列之罰鍰額度、
        繳款期限、繳款地點辦理繳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2.08.10. 
        環署空字第三九四一六號函)

規範基礎

1. (廢)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第五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