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五條中「到案接受 裁決處罰者」之疑義,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 八二環二字第三四一0九號函。 二、「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五條中所謂「到案接受 裁決處罰者」,係指違規人依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 通知書,所指定之應到案時間、應到案地點接受裁決開具處分書 而言。 三、至於繳交罰款應為收取處分書後,再依處分書所列之罰鍰額度、 繳款期限、繳款地點辦理繳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2.08.10. 環署空字第三九四一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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