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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82.07.12.
公(發)布日: 082.07.12
本  文:
  主旨:關於臺灣省汽車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建請有關汽車過戶後,如發
        現尚有稅款或違規未清,不應要求新車主對過戶前之事項負責,
        以免影響新車主之權益及造成困擾案,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臺省汽商字第一八六號函
        辦理。
    二、查使用牌照稅法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皆分別
        規定於汽車過戶登記前應結清稅款及違規積案,因之汽車既經辦
        妥過戶登記,應無再向新車主要求清償之問題,如再查有未結之
        違規之案件,仍應向原車主追究處罰。(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82
        .07.12. )

規範基礎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四十四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
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之
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但警察機關管轄部分,應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
到案期限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
慢車所有人及駕駛人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尚未處結者,警察機關就
受處分人有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管制者,得通知公路監理機關依本條
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尚未處結案件,及未滿十八歲
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在其未依規定
接受講習前,得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