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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82.04.13.
公(發)布日: 082.04.13
本  文:
  主旨:財政部核釋:使用牌照稅之開徵係採公告方式辦理,納稅義務人
        如期繳納稅款,不得以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未送達為免責理由,故
        其違規行駛公路被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廿八條規定補稅
        處罰,請查照。
  說明:依據省稅務局  稅一字第八二二一三八九號函副本層轉財政部  
        臺財稅第八二0七三七三六九號函(如附影本)辦理。(臺灣省
        交通處公路局82.04.13. )

規範基礎

1. 使用牌照稅法
第二十八條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
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
納金。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
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