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財政部核釋:使用牌照稅之開徵係採公告方式辦理,納稅義務人 如期繳納稅款,不得以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未送達為免責理由,故 其違規行駛公路被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廿八條規定補稅 處罰,請查照。 說明:依據省稅務局 稅一字第八二二一三八九號函副本層轉財政部 臺財稅第八二0七三七三六九號函(如附影本)辦理。(臺灣省 交通處公路局82.04.13. )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 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 納金。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 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