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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2.01.28.交路字第000330號函
公(發)布日: 082.01.28
本  文:
  主旨:所報有關淡水客運公司申請將現營「八里─淡水」線與「淡水─
        北投」線班車銜接行駛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八十一交一字第 56902號函
    二、關於淡水客運公司申請銜接路線行駛乙節,係涉及省市協調事項
        ,依公路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末段之規定,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
        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省(市)公路主管機關同意,有不同意者,
        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之。
    三、另有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是否有權責核准公路汽車客運業乙節,
        依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意旨以觀臺北市公路
        主管機關應有核准申請籌備路線通過直轄市市區道路,其里程超
        過相鄰之省、縣、鄉道者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之權責,惟仍應依
        現行法令規定審核辦理。(交通部 82.01.28.交路字第000三
        三0號函)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三十七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
    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
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
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