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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嘉義縣稅捐稽徵處80.08.24.八十嘉縣稅消字第45722號函
公(發)布日: 080.08.24
本  文:
  主旨:關於財政部核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逾期繳回
        ,如逾期使用未被查獲而行駛公共道路,其逾期部分應予按月補
        征使用牌照稅,貴所函稱窒礙難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据臺灣省稅務局八十年八月十九日八十稅三字第八0四0七四
        七號函辦理兼復貴所八十年八月九日八0─四六二─一  函。
    二、查領用臨時牌照逾期繳回,在未繳回領照期間應視同逾期使用照
        ,俟繳回臨時牌照時其逾期部分自應按月補徵稅款,倘持用臨時
        牌照且逾期使用行駛公路被查獲,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
        規定責令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惟其塵補稅額之計
        算應扣除已納當期臨時牌照稅額與行駛公共道路有無被查獲尚無
        關應窒礙難行之虞。(嘉義縣稅捐稽徵處80.08.24. 八十嘉縣稅
        消字第四五七二二號函)

規範基礎

1. 使用牌照稅法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經查獲之交通工具,主管稽徵機關應責令補稅領
照,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