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財政部核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逾期繳回 ,如逾期使用未被查獲而行駛公共道路,其逾期部分應予按月補 征使用牌照稅,貴所函稱窒礙難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据臺灣省稅務局八十年八月十九日八十稅三字第八0四0七四 七號函辦理兼復貴所八十年八月九日八0─四六二─一 函。 二、查領用臨時牌照逾期繳回,在未繳回領照期間應視同逾期使用照 ,俟繳回臨時牌照時其逾期部分自應按月補徵稅款,倘持用臨時 牌照且逾期使用行駛公路被查獲,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 規定責令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惟其塵補稅額之計 算應扣除已納當期臨時牌照稅額與行駛公共道路有無被查獲尚無 關應窒礙難行之虞。(嘉義縣稅捐稽徵處80.08.24. 八十嘉縣稅 消字第四五七二二號函)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經查獲之交通工具,主管稽徵機關應責令補稅領 照,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