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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臺灣省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79.07.10.
公(發)布日: 079.07.10
本  文:
  主旨:有關車輛使用牌照稅未能接納稅人正確地址填發稅單,貴市曾議
        員坤炳建議確實研討改進,以落實政府便民施政並維納稅人之權
        益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中市稅消字第四八六七九號函。
    二、查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十條規定使用牌稅之開徵,係採公告方式
        徵收,車主應於規定期間內繳納應納稅款,惟臺灣省各區監理所
        、站為便利納稅人就近繳納稅款乃予依車籍登記車主地址逐車填
        送稅單辦理。又監理所、站對轄區之車輛係依車別、車號、車主
        名稱等資料列管車籍,變更車籍資料登記需有上述資料作查考,
        而因政府實施地區重劃,門牌整編後地方政府所提供之新舊地址
        對照表,既無規則性,又無車主名稱、車別、車號等資料,監理
        所、站目前電腦作業難以據以更正車籍車主地址。故牌照稅單仍
        按登記地址填發,無法按新整繳地址送達車主,如因而發生牌照
        稅逾期繳納之情形,可否免予以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建請貴處卓
        處,並請加強牌照稅開徵之宣導,以減少逾期繳納之情事。
    三、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站為加強便民服務,積極推行通信作業服務
        ,前述因政府實施地區重劃、門牌整編之情形,以及車主遷移新
        地址後,申辦車籍地址變更,車主僅需檢附行車執照及身分證影
        本(均雙面)寄送列管車籍之監理所、站即可完成變更手續,不
        必長途拔涉至監理所、站辦理,省時又省力,且除同時辦理換照
        外,並均為免費,請惠予協助宣導。(臺灣省公路局臺中區監理
        所79.07.10. )

規範基礎

1. 使用牌照稅法
第十條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
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
主管稽徵機關於關徵使用牌照稅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
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並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
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