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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78.03.09.交路字第005994號函
公(發)布日: 078.03.09
要  旨:
  有關申請經營混凝土壓送車出租業是否應向交通主管機關辦理
本  文:
  主旨:有關申請經營混凝土壓送車出租業是否應向交通主管機關辦理特
        許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七八交一字第0六九五五號函。
    二、查汽車貨運業依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係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
        為營業者」,依此定義,如提供混凝土壓送車運送預拌混凝土而
        收取運費者,則屬汽車貨運業,依公路法規定,應報請該管公路
        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後,方得開始營業。
        惟如僅係出租混凝土壓送車以收取租金為營業範圍者,則應為「
        租賃業」,其與「汽車運輸業」有別,其設立應依租賃業之相關
        法規申辦,非「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或「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管轄範疇。(交通部78.03.09. 交路字第00五九九四號函)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三十四條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
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
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