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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經濟部74.05.31.經商字第22263號函
公(發)布日: 074.05.31
要  旨:
  汽車運輸業公司行號申請營利事業停業登記是否須先經公路主管機關許
  可案
本  文:
  主旨:經營汽車運輸業務之公司行號,申請營利事業停業登記,是否須
        先經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七十四年四月十一日建設二字第七七七0號函及七十四
        年五月二日建設二字第一0四五三號函。
    二、經洽准交通部七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交路  字第一0三七四號函:
        「查(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
        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旨在使公用運輸服務業既經特許經營,即有維持客運運輸業務
        持續經營義務,以免妨礙對公眾之服務,故規定應先報請公路主
        管機關核准始得停業或歇業,俾主管機關可事先採取適當因應措
        施。本案允宜照公路法特別規定先經公路主管機關許可,再辦理
        公司或商業停業登記。」(如影本)(經濟部74.05.31. 經商字
        第二二二六三號函)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四十六條
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
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
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
、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獲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親屬,指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第二項汽車運輸業因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之數量
、車輛價值計算方式及禁止異動車輛選擇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