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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路政司74.05.08.路臺監字第03488號函
公(發)布日: 074.05.08
要  旨: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五條一項二款規定最近六個月內無違規營業受處
  分紀錄是否對新增及過戶營業限制案
本  文:
  主旨:貴處轉據公路局函為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最近六個月內無違規營業受處分之紀錄,是否對新增及過戶
        營業車均受其限制乙案,查上述第五條第一項所謂「汽車運輸業
        增加營業汽車」,係指原核定其營業汽車總數額以外再增加之營
        業汽車。凡屬於上述情形之新車領照及現有營業牌照車輛之過戶
        自應包括在內,請  查照。
  說明:復  貴處七十四年四月廿三日七十四交一字第一七0九七號函。
        (交通部路政司74.05.08. 路臺  監字第0三四八八號函)

規範基礎

1.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五條
汽車運輸業增加營業汽車,除應配合該地區及營運需要外,並須合於下列
規定:
一、增加營業車輛所需資金除增加資本外,得以車輛提列折舊準備、貸款
    、分期付款或變賣其他固定資產方式為之,其應檢具證明。
二、申請增加營業汽車之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或其他汽車運輸業最近
    六個月內無違規營業受處分之紀錄。
三、站、場設備足供容納所增加之車輛。
汽車運輸業增加全新營業汽車,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結清車輛欠繳汽車燃
料使用費及交通罰鍰;受吊扣牌照、吊銷牌照處分者,則須先到案繳交牌
照。
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以租賃期一年以上之全新車輛申領牌照者,
不受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