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六條關於營業車汰舊換新年份
主旨: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六條關於營業汽車汰舊換新,應以同一車 輛種類全新或年份較新之車輛替補。 所謂「年份較新」係以出廠記載年月作比較,即年份不同時,以 年份在後者為新;年份相同時以月份在後者為新,復請 查照。 說明:復 貴會七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北市貨運商字第七四0四一號函。 (交通部路政司74.03.23. 路臺 監字第0二二一八號函)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三年內,其屬遊覽車 客運業營業車輛者,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一年內,以同一車輛種類全新或 年份較新之車輛替補,屆期註銷替補。 計程車客運業未能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三年內之期限替補者,得於期限屆滿 前申請展期。延展之期限及次數由原核准之公路主管機關視當地運輸需要 及計程車行管理情形核定之,屆期註銷替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