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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5.08.20.交路字第034564號函
公(發)布日: 085.08.20
本  文:
  主旨:有關「員林客運公司擬增加汽車檢修、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建住宅
        及商業大樓出租出售業務、經營停車場及車輛保管業務,是否應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疑
        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交一字第三0八0五號函。
    二、查前開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所稱之「營業種類」,原則上
        以「公路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列舉之汽車運輸業業務為範;惟
        如增加汽車運輸業以外之其他營業項目,涉及變更組織、增減資
        產、抵押財產等情事時,依公路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仍應先報請
        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至於審核標準為何,現行公路法既無具
        體規定,請依權責核處,並考量是否降低對公眾運輸服務之能力
        及水準。(交通部
     85.08.20. 交路字第0三四五六四號函)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三十四條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
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
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
第四十二條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
運輸業客、貨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
,不得調整。
前項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2.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二十三條
汽車運輸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備具有關書類圖說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如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須換發者,應同時換發。
一、轉讓。
二、變更公司、行號組織、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三、增加營業種類。
四、變更資本額或增減資產。
五、抵押財產。
六、變更或增減營運路線或區域。
七、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增減固定行車班次。
八、停車場地之設置、增減或遷移。
汽車運輸業申辦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除第一項所應備具文件外,並
應備具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書影本,始得辦理。